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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统一刊号:CN34-0038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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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政工新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问答(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该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会受何种政务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2)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3)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4)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5)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6)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上述第(2)(4)(5)(6)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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