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重大风险工序实施前,未进行风险辨识、条件验收和作业审批的,一律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邻近)营业线施工等,从严落实全过程管控要求,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员不到位,一律不得作业。
凡无方案、不按方案施工的,一律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如,危大、超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重要临时辅助施工设施、主要受力、预埋(构)件等应检算未检算;未落实监控量测方案,或监控量测数据造假等。
凡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影响施工安全、结构安全、运营安全的,一律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造成责任事故(事件)或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律从重问责、追责。
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下发红黄牌警示,并立即停工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除符合行业以及股份公司、局判定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外,出现未落实项目周月检、网格管理、重点时期隐患排查等局重要安全工作部署,未按程序执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以及局内检查停工待检等情形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并根据年度红黄牌发放数量,按规定对各层级“一把手”及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凡因安全生产问题造成媒体曝光(如省部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道、信用中国公示等)、政府行政处罚、限制区域或行业市场准入、停标的,一律从重问责处理。行政处罚除依规问责外,相关经济责任按制度规定,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共同承担。
凡发生人员伤亡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执行“先免后查”。事故发生一周内,局、子分公司安委办分别向对应层级局、公司党委会提交内部调查报告。一般事故,暂时免去事故项目“一把手”职务;较大及以上事故,暂时免去事故单位“一把手”及相关责任领导现任职务。并按“三管三必须”原则,追究相关责任领导、部门和人员责任,同时应用“一件事”全链条方法进行深度分析,倒查根源、厘清责任、教育警示。
凡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不到位,造成事故(事件)升级或事态扩大的,一律从重(提级)问责处理。事故(事件)发生后,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异常工况处置准则,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严禁盲目施救。凡未编制、宣贯应急预案和异常工况处置准则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隐患处理;事故(事件)发生时,现场无项目管理人员的,一律提级问责处理。
凡存在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或“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情形,发生责任事故(事件)的,一律从重问责处理。必须将分包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分包队伍进行资质严格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杜绝队伍脱管情形;进入工程实体的重点物资或与安全质量密切相关的关键辅材、设备、工装严禁分包。
项目主要人员缺位或数量不足,发生责任事故(事件)的,一律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安质、物设等五类人员缺位,发生责任事故的,从重追究公司“一把手”及相关领导责任;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如施工、技术、安全、劳资监管等四类人员配备缺位或数量不足,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发生责任事故的,从重追究项目“一把手”责任。
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责任被局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当年度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个人职务晋升中,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