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局安全质量监察部(稽查大队)
17.严禁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前后车距不足50米,上下坡时不足300米。
18.严禁一人同时搬运雷管和炸药。
19.严禁不使用专用背包(木箱)携带雷管和炸药,或放在衣袋内。
20.严禁民爆物品领取后未直接送到爆破地点。
21.严禁爆破作业无统一指挥。
22.严禁爆破前未发预警信号,或未在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完毕后再发爆破信号。
23.严禁不按规程、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中出现的哑炮。
24.严禁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凿穿残留炮孔。
25.严禁装药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炮棍装药。
26.严禁装药作业完成后未将剩余的炸药和雷管经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无误后退回库房。
27.严禁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距离小于15厘米。
28.严禁爆破作业结束后未经充分通风排烟,在15分钟内进入。
29.严禁不对未引爆的爆破物品进行确认。
30.严禁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破物品未清退回库,严禁私藏、私用或做下一班使用以及其他处理。
1.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严禁未穿符合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进入炸药库。
3.严禁未经泄放静电进入发放间、雷管储存库操作。
4.严禁民爆物品到库房后,无专人现场看押。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
6.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7.严禁无公安机关出具的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进行私自购买民爆物品。
8.严禁不如实记载民爆物品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运输、发放人员姓名。
9.严禁提前班次领取民爆物品。
10.严禁民爆物品领取数量超过当班用量。
11.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爆物品。
12.严禁更换损坏的民爆物品包装,严禁包装损坏的民爆物品出入库。
13.严禁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同车运输。
14.严禁领料单未经审批发放民爆物品。
15.严禁使用农用车、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和畜力车运输民爆物品。
16.严禁民爆物品运输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手机等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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